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七条,不安抗辩权与中止履行):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(三)丧失商业信誉;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一、中止履行的高门槛
中止履行是先行履行方的强力工具,但门槛也高:必须握有确切证据,否则中止本身构成违约。尽调阶段的任务,就是在怀疑出现时把零散的担心转化为可以使用、可以出示的材料,避免仅凭印象作出判断。
实务中常见的失误是听过一句话、看到一条消息便停止供货,事后无法证明当时的判断依据,最终反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。
二、四类情形的证据化路径
第一,经营状况严重恶化。可以收集其裁员公告、停产通知、门店关闭的现场记录、供应商催款的公开信息。第二,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。可以收集其资产转让、股权变更与异常资金流出的线索,必要时通过公开登记信息比对。第三,丧失商业信誉。可以收集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、被行政处罚或集中性投诉的记录。第四,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,例如主要资产被查封、关键资质被撤销。
四类情形的证据要求不同,共同点是都应当能够被第三方核验。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,证明力通常高于内部的推测或听闻。
三、证据的固定方式
固定方式包括打印公开信息并注明来源与查询日期、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、对现场状况作记录并注明时间地点。对难以取得的材料,可以通过书面函询的方式向对方核实,把其答复或不予答复的事实一并留存。
证据的时效性也需要注意。经营状况会变化,收集材料应当尽量靠近中止决定作出的时点,以反映彼时彼地的真实状况。
核查时还应当关注对方的关联主体状况。部分风险信号出现在关联主体身上,例如关联公司出现停产或诉讼集中,这些信息同样值得纳入观察范围。
四、尽调结论的写法
结论应当逐项列明所掌握的事实、来源与判断,并说明是否已经达到可以中止的程度。若证据尚不充分,应当写明拟继续收集的材料与时间安排,供决策层参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