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六条,先履行抗辩权):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一、执行依据与履行顺序
取得判决后申请执行前,应当核对判决对履行顺序的表述。若判决确认对方应当先履行,而对方未履行,本方可以主张暂不履行相应义务,并在申请执行时向执行机构说明这一情况。
若判决要求双方互负义务,申请执行时应当明确本方义务的履行状态,避免因未说明而被要求先行完成本方义务。
二、被申请执行时的应对
本方被申请执行的,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,说明对方尚未履行先行义务。异议应当附具材料,例如对方未履行的证据、本方的通知与催告记录。事实与依据齐备,异议的针对性才会更强。
提出异议的同时,应当评估本方是否存在应当先履行的部分。若确有到期且条件具备的义务,宜主动履行或提存,以消除对方的执行基础,把争议集中在对方未履行的部分。
三、对方进入破产程序
对方进入破产程序的,本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何处理由管理人决定。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交合同与履行材料,说明本方的立场与损失情况,便于管理人判断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影响。
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,本方的损失可以依法申报;若决定继续履行,本方应当按要求履行并留存凭证,同时关注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对价义务。
执行案件的推进需要持续跟进,建议指定专人负责与执行机构沟通,并定期查询案件进展。持续的关注既能够及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,也便于在出现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时迅速作出应对。
执行和解的方案应当留有弹性,例如约定分期付款的同时设置加速到期条款。弹性安排有助于提高和解达成的可能,也保障了本方在对方再次违约时的救济。
四、执行中的和解
涉及互负义务的执行案件,和解往往是效率较高的解决方式。和解内容应当明确各自履行的步骤、时间与确认方式,并约定未按约履行时的处理办法,形成可执行的书面文件后再行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