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六条,先履行抗辩权):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,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一、明确约定履行顺序
条款应当清楚写明先后顺序,例如「供方完成设备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,需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七十」。顺序明确之后,后履行方的拒绝权才有清晰的行使基础。
约定顺序时应当把各项义务的完成标准写清楚,例如验收由谁组织、以何种文件为准。标准清晰,顺序的判断才不会流于形式。
二、验收与异议程序条款
约定验收的期限、方式与不合格的处理办法,包括限期整改、折价、拒收与解除。同时约定需方提出异议的形式与期限,避免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而被视为接受。程序的确定性,使后履行方能够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及时作出反应。
对隐蔽瑕疵,可以约定在质保期内发现时的处理方式,并明确与本条拒付权的衔接关系。
三、中止与解除的程序条款
写明中止履行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,说明理由并给予补正期限;补正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,本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相应责任。程序安排清楚,可以避免因行使方式不当而被指为违约。
条款中还应当约定中止期间的费用与风险承担,例如现场保管费用由谁负担,避免在长期中止的情况下产生新的争议。
条款之间的顺序也应当在文本中体现。可以约定:发现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先要求限期整改;整改未完成的,本方可暂缓相应付款;逾期仍未整改的,方可解除。递进的安排能够体现处理的分寸,也更有助于在争议中获得认可。
条款中还应当明确验收不合格的具体处理方式与时限,例如要求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多少日内完成整改。时限明确之后,处理的节奏就不会被无限拖延,本方的应对也更有计划。
四、表述上的注意事项
起草时应当避免把拒付权表述为可以无限期拒付。拒付的范围宜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对应,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支持。合理界定范围,反而使条款在争议中更容易被采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