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五条,同时履行抗辩权):当事人互负债务,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应当同时履行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,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
一、先判断有无先后顺序
合同没有约定履行顺序,且依交易习惯也难以确定的,通常构成同时履行关系。此时双方各自享有拒绝对方请求的权利,履行的确定性取决于彼此的行动。判断会不会落入这种结构,直接影响本方的时间安排与风险控制方式。
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:合同字面上有顺序,但实际履行中双方长期按同步方式进行,形成了事实上的同时履行习惯。核查时应当把实际做法与文本约定一并考虑。
二、三类需要核对的线索
第一,合同文本中是否有关于先后顺序的明确约定。第二,双方在沟通中是否形成过关于交付与付款顺序的一致意见。第三,过往交易中双方的实际做法,例如是否一直是先交付后付款、或者款到发货。三条线索指向一致时,判断相对可靠;不一致时则以最近的实际做法为参考,并评估其影响。
核对时应当把证据固定下来,例如把往来邮件中的相关表述截图留存。若结论存在不确定性,应当在签约前通过补充确认予以消除。
三、同时履行结构下的风险点
同时履行的核心风险是僵持:双方都担心先履行后对方不履行,于是都不行动,交易陷入停滞。对本方而言,需要预先评估对方是否存在这种顾虑,并准备相应的沟通方案,例如通过分期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化解不信任。
另一种风险是本方已经部分履行,使对方取得谈判优势。核查时应当评估本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让步空间,避免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先行投入过多。
核查结论还应当关注交易标的的标准化程度。标准化程度高的标的更容易安排拆分与替代,僵持的风险相对较低;定制程度高的标的则需要更细致的节点设计。
四、尽调结论的落点
结论应当明确本合同属于哪一类履行结构、判断依据是什么,以及在此基础上本方建议采用的履行安排。把结论落到具体建议上,业务部门才能在推进中作出有针对性的安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