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,全面履行原则与附随义务):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。
一、非金钱给付的执行特点
要求对方配合履行的判决,属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,执行方式与查控财产不同。此类执行通常需要通过责令履行、代履行或罚款等措施推进,因此在申请时应当把义务内容表述清楚,便于执行机构操作。
申请执行前,应当核对判决主文对义务的描述是否具体。若描述较为概括,可以在申请时提交说明材料,附上合同条款与往来记录,帮助执行机构明确具体内容。
二、推进执行的常见措施
一是书面催告,明确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配合事项。二是向执行机构提交材料,申请责令履行并说明不履行的后果。三是就拒不配合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赔偿。三项措施可以递进使用,视对方的配合态度决定推进节奏。
措施推进过程中,应当同步记录对方的回应与不配合的事实,形成书面材料,作为申请采取进一步措施的依据。
三、对方进入破产时的处理
对方进入破产程序的,应当区分本方主张的是金钱债权还是基于合同的继续履行请求,并按管理人的要求申报或说明。涉及继续履行的,管理人通常需要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,本方应当及时提交本方立场与相关材料。
申报或说明时,宜将合同、履行记录与本方的损失核算一并提交,便于管理人评估处理方案。
执行过程中,本方也应当保持自身的履约记录完整。若本方尚有阶段性义务需要履行,应当按约完成并留存凭证。双向记录的完整,可以避免在推进执行时被对方以本方未履行为由设置障碍。
在推进执行的过程中,应当注意保留本方履行配合义务的边界。若本方尚有需先行完成的动作,应当按约完成并留存凭证,避免在执行中被对方以此设置障碍。
四、执行中的和解考量
非金钱给付的执行往往周期较长,实务中可以在执行机构主持下协商和解,用金钱补偿替代配合义务。和解方案应当明确金额、支付时间与履行的确认方式,并以书面形式固定,避免履行后再生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