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条,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)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在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
一、第一组:双方的合意材料
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,应当先提交能够反映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材料,例如报价单、订单、确认函与往来邮件。材料应当能够指向具体的标的、数量与价格,仅有笼统的接洽记录,通常难以支撑合同已经成立的主张。
整理合意材料时,应当注意其形成时间与内容变化。若双方在往来中曾修改过价格或数量,应当把修改过程按顺序整理,说明最终达成的口径,避免对方以版本不一致为由否认合意。
二、第二组:已经履行的证据
交付凭证、签收单、服务记录、付款流水与发票,都是证明履行已经发生的直接材料。主张履行补正的,应当把履行的对象、时间与内容与合意材料对应起来,形成「谈了什么」与「做了什么」相互印证的链条。
对履行对象是否为本方相对方的质疑,可以通过往来的主体信息、地址与联系人记录予以回应。若履行系按对方指示向第三方作出,应当提交相关指示记录。
三、第三组:接受与认可的证据
对方是否接受履行,往往决定合同能否成立。可以提交对方签收记录、验收确认、使用行为或支付部分款项的凭证。其中付款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力,但需要注意款项备注与金额是否与争议交易对应。
若对方以质量异议为由主张未接受,则应区分异议提出的时间与方式。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可能影响接受的认定,逾期提出的则需结合货物的性质与检验方式另行判断。
四、应对中的方向选择
面对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,本方应当根据材料情况选择主张方向:材料完整的,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要求履行;材料不足但确有履行与接受的,主张依照履行补正规则成立;两者均不具备的,则可考虑以不当得利或实际损失为请求权基础。
方向选择的时点宜早不宜迟。方向确定之后,举证的组织与庭审的重点才能同步调整,避免中途更改主张而耗费额外的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