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条,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)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在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
一、先明确这一步的商业含义
同意先开工,等于在合同条款尚未落定时把自己置于先履行的位置。谈判时应当意识到这一点,并在商业上换取对应的对价,例如更短的账期、更高的预付款比例,或者明确的终止与补偿安排。
把「先开工」作为谈判筹码而不是让步,是本阶段的基本思路。对方越是急于推进,本方在条款上争取的空间往往越大。
二、可以接受先履行的三种情形
第一,对方是长期合作的稳定客户,历史付款记录良好。第二,交易的标的与价格已经通过订单或确认函固定,仅余形式性条款待协商。第三,本方已完成交付准备且交付内容难以另作他用,此时推进履行有助于减少损失。三种情形的共同点,是主要条款已经确定,风险可控。
若上述条件都不具备,则应把先开工的规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,例如先交付小批量样品,待合同签署后再安排批量交付。
三、先履行时应当同步做的事
一是保留书面确认。哪怕只有一封确认邮件,也应当写明品名、数量、价格与交付时间。二是控制敞口。分批交付、分批收款,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限定在较小范围内。三是保持沟通记录完整,协商过程中的修改意见也应当留档,以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。
四是设置止损线。事先确定在何种情形下停止继续履行,例如对方逾期货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期限。止损线明确之后,业务人员执行时会更有依据。
谈判时可以把补签的时间安排一并写入意向性文件,例如约定在收到样品确认后若干日内完成正式合同签署。时间点明确,推进过程就有节奏,也能减少双方在等待中的不确定感。
对需要内部审批的对方主体,可以事先了解其审批所需材料与时间,把本方的准备与对方的流程衔接起来。了解对方的内部安排,往往能显著缩短签约周期。
四、谈判中的表述注意事项
谈判中不宜作出「无论如何都会供货」之类的承诺。此类表述可能在争议中被理解为放弃了先履行抗辩,从而压缩本方的救济空间。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明确保留在对方未按约付款时中止履行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