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
本条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条,合同书形式与实际履行补正):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当事人均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。在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,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,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时,该合同成立。
一、先判断已经发生了什么
双方开始接洽、报价、打样、发货、付款之后,即便合同书尚未签章,也可能已经形成合同关系。尽调的第一步是梳理现有往来,判断哪些行为已经超出了磋商范围,成为可能被认定的履行行为,从而影响后续的合规安排。
梳理的意义在于确定起点。起点不清,后面关于违约责任、履行期限与结算方式的讨论都缺少依据,容易各说各话。
二、四类要重点核对的往来材料
第一,要约与承诺的记录,包括报价单、订单、确认函与往来邮件,重点看内容是否具体确定。第二,已经发生的履行行为,包括发货单、签收单、服务交付记录与验收文件。第三,款项往来,包括预付款、定金与部分付款的凭证及备注。第四,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痕迹,例如聊天记录中对方对价格、数量、交期的明确认可。
四类材料的证明方向不同:前两类证明履行已经发生,第三类证明双方已按某种条件实际交易,第四类则补充证明双方对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。
三、核对时的三点注意
其一,注意区分磋商性质的意思表示与确定的承诺,前者通常不具备可履行的内容。其二,注意接受方能确定,即履行的对象应当是合同相对方或其授权人。其三,注意标的是否特定,标的与数量不特定的往来通常难以构成有效成立。三点判断清楚了,才能对当前的法律状态作出可靠评价。
判断过程中如出现两可的情形,应当在底稿中如实记录并存疑,而不是为了推进交易而作出过于乐观的结论。存疑事项应当在后续谈判中通过补充确认予以消除。
四、核查结论如何使用
核查结论应当写明哪些行为已构成履行、哪些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合意,并提示若此时中止交易可能产生的责任。结论写得具体,业务部门才能据以作出继续推进、补充签约或及时止损的判断。